泛美中国舞蹈联盟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泛美中国舞蹈联盟英文名为Pan American Chinese Dance Alliance,缩写名称为“PACDA”,是在美国联邦注册的非盈利性组织501(c)(3)。
第二条:PACDA是世界各国华人、华侨、华裔舞蹈艺术家,以及从事艺术专业及文化舞蹈艺术工作者,和热爱舞蹈文化艺术的人士组成的,具有国际性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PACDA面向社会开放,诚邀对舞蹈和文化交流有着共同爱好及热情的各界人士加盟成为会员。
第四条:PACDA的运营管理基于遵守美国和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组织会员学习和交流,为会员提供舞蹈培训和参加比赛的机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联盟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PACDA着重于推广和普及中国舞蹈艺术,包括中国古典舞,中国民族民间舞,同时包括并不局限于:芭蕾舞,现代舞,爵士舞,国际标准舞,以及世界各地区的舞蹈种类。
第六条:PACDA下设舞蹈教学委员会、文化交流委员会、比赛考级委员会,演出制作委员会,等多个专业委员会和综合工作小组。
第二章 宗旨
第七条:联盟宗旨
促进和活跃舞蹈艺术创作,推广中国舞蹈艺术,培训中国舞教师,促进良好的业内互动,培训专业舞蹈演员,举行舞蹈比赛,发掘培养舞蹈人才,开展群众性舞蹈活动,组织中外舞蹈文化交流,为热爱中国舞蹈的专业人士和舞蹈爱好者们提供一个与时俱进的国际性舞蹈交流平台。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业务范围
(一)以美国和中国为主要活动基地,开展中国舞蹈教学、舞蹈考级的工作,促进和活跃舞蹈艺术创作。
(二)联合美国以及全世界各地中国舞蹈教学及培训学校或机构,推广和普及中国舞蹈教学的规范化,加强专业化的培训,同时注重群众娱乐化的舞蹈普及。
(三)举办各类舞蹈学术讲座(论坛)及教学、评审、考級、考牌、培訓,以及举办大型活动。
(四)与海內外相关的学术专业,高等艺术舞蹈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舞蹈艺术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邀请海內外的舞蹈艺术专家学者讲学,推荐输送国內外的舞蹈艺术专家学者去国际间访问,进行讲学交流。
(六)制作高水平的舞蹈专场演出,促进中美文化交流,挖掘海内外的优秀舞蹈人才。
(七)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争取得到各界的更多支持和交流。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泛美舞蹈联盟的会员定义分为两部分:
- 个人会员:以个人为会员身份,加入联盟
- 集体会员:以集体加入联盟,例如:舞蹈院校,文化机构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联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舞蹈的各界人士和组织。
(二)遵守本联盟的章程与规章制度。
(三)有自愿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第十一条: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优先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权利。
(三)享有本联盟服务、帮助、咨询的优先权。
(四)享有本联盟的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应发给联盟会员ID号。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联盟商定的各项决议,在其他社区积极宣传联盟活动,认真遵守联盟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完成联盟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会员之间要相互支持、尊重;不做侵犯他人创作、伤害他人利益的事。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违反本联盟宗旨的行为,由会长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联盟组织结构为:
- 理事会:最高权力执行机构,设理事会主席,理事长,理事
- 执行主任:具体工作执行者
- 部门委员会:活动策划和执行机构,设部门部长,和执行委员
- 艺术顾问团:特聘专家,比赛评委,合作单位,等
- 会员:分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六条:本联盟各项职能
- 理事会主席:建议并任命理事长、轮值理事长及执行主任。
- 理事会:
- 选举和罢免舞蹈联盟理事。
- 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理事长:协助理事会主席领导理事会。
- 执行主任:统筹联盟各项工作,负责联盟日常运作。
- 部门委员会:协助会长做好各项工作。
- 理事
- 发展会员,扩大联盟。
- 负责专项活动组织与策划。
- 指导并监督各部门委员会有效执行专项活动的实施。
- 本联盟的新理事候选人必须为会龄一年以上,并且在过去一年中积极参与联盟活动、热情无私为联盟服务;须由一位现任理事提名,由另一位现任理事复议,理事会成员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赞成通过,并且经过在会员中公示,无异议,才能当选。新理事一旦当选,任期立即开始。
- 理事會必須保持至少九名理事,少於此數必須馬上增補,或適當調整,但必須為單數。
- 理事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一屆,任何一個幹部的職位出現空缺時,理事會都應立刻選出一位新的人員擔任,直至該任期結束。
- 理事长任期為三年,不可连任,由理事会主席任命。
- 理事會所有重大的表決都是無記名投票。除另行規定外,簡單多數通過,少數服從多數。 若要罷免任何幹部或理事,需三分之二理事或大多數的會員簡單多數贊成為表決通過。
- 理事必須出席理事會會議一次(包括視屏會議和網絡會議),或在一年內(獲得理事会主席批準的)缺席不得超過三次。
- 任何理事或會長若請辭,須以書面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辭呈。
- 除非是應公布的條文,理事不得將理事會討論的內容和決議在理事會外擴散。
第六章 会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十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託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十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不得委託出席;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七章 会费
第二十二条:本联盟经费来源:(一)自筹;(二)社会赞助;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修订
第二十五条:任何修改本章程的提议,必需由至少三分之二理事提出或者至少百分之二十的会员书面提出。
第二十六条:任何修订的表决,必须由现有会员的百分之五十的投票并赞成才有效。
第二十七条:任何修订一旦通过,应立即执行,除非在修订的条例中另有说明。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若本联盟的解散,根据联邦税法相应的部分和州税法501(c)条,由于本协会是非盈利免税组织, 剩余资产应送到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接受,并用作公共目的,无法接收的资产应由协会向法院请求予以处置, 由法院裁定最终处置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